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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艺术学院老年合唱团章程

时间:2015-12-21 点击数:

云南艺术学院老年合唱团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云南艺术学院老年合唱团(下简称合唱团本团)是在学院离退休工作处领导下,以本院离退休教职工声乐爱好者为主体组成的群众团体。

第二条 合唱团坚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、老有所为的原则,贯彻健康、包容、团结、和谐的建团宗旨。

第三条 合唱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。在活跃离退休教职工文化生活的同时,强调全局观念和集体观念,增强离退休教职工队伍的凝聚力;在努力提高合唱团演艺水平的前提下,积极参加校内外文化活动,为扩大合唱团影响、传递云艺声音、丰满学院形象做出自己的贡献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架构

第四条 合唱团设团长一人、副团长三人、秘书长人、各声部长八人组成团委会,团委会负责本团演练计划和本团事务。四个声部各设声部长两名,负责本声部的排练,考勤登记和日常事务。

团长职责:负责本团全面工作,规划本团长远发展,协调本团内外关系。

副团长职责:协助团长开展工作,分管本团排练和演出活动的相关工作。

秘书长职责:协助团长、副团长开展工作,组织实施本团排练和演出计划,做好有关具体事务。

指挥职责:负责本团排练和演出的指挥

声部长职责:负责日常排练活动的声乐训练和指导,协助秘书长联络团员、传达信息。

第五条 团委会成员由全体团员选举产生,声部长分别由各声部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六条 根据团务和发展的需要,可聘请热心人士担任名誉团长名誉副团长、副秘书长聘请相关人士担任本团顾问。

第七条 从团员中推选和聘请具有专业水平的人士担任本团的艺术总监、艺术指导教师、 指挥和伴奏。

 

第三章  团员

第八条 云南艺术学院所属离退休教职工,承认本章程,热爱歌唱,经必要考核合格,并能正常参加声乐训练、节目排练及演出者,本人志愿,经批准后均可加入本团。

第九条 根据本团发展需要,适当吸纳社会各界声乐爱好者加入本团。加入本团的校外人员首先为我校教职工或本团团员所推荐,承认本团章程,愿意为我校文化建设服务,通过本团技能及思想品德等必要考核后,加入本团。

第十条 团员的权利与义务:

有本团事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有权参加本团的各项集体活动;有权对本团的工作和事务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;遵守本团团章制度,执行本团的决议,维护本团的集体荣誉;认真参加训练和学习,服从演出的安排、尊重指挥、尊重指导老师、尊重团友;按期交纳团费,入团自愿,退团自由。如要退团须交回本团的公物。团员未经书面请假,连续四次不参加本团活动者,作自动退团处理。团员如屡不履行本团规章制度,劝说无效,经团委会讨论可劝其退团。凡退团的团友,欲重新入团的,须经严格考核方可恢复入团。

 

章 运行制度

第十一条 本团采取每周固定时间和场地进行排练的制度。具体时间根据学作息制度和工作具体情况,征求大多数团员意见,由合唱团商定。

第十二条 团员必须服从排练老师和排练负责人指挥调遣,自觉参加排练,按规定时间到达排练场所。不迟到早退,如有特殊需要请假、晚到或早退务必告知排练负责人。

第十三条 分声部进行排练时,声部长要认真组织本声部成员排练,声部成员必须服从声部长领导和指导。

第十四条 团员要自觉加强个人练习,在规定的时间内基本掌握排练曲目的演唱。

第十五条 团员要积极主动参加演出活动,按时到达集合地点,按时完成化妆,按照演出任务要求备好服装。

第十六条 团员正式演出不能无故缺席。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演出,应在合唱团集结之前及早通知演出活动负责人;如因突发情况不能参加演出,应尽量通知合唱团负责人或通过其他团员转告。

第十七条 合唱团集体外出开展活动,团员一般不能邀非本团人员乘坐集体交通工具。如需非本团人员同往,必须征得演出活动负责人的同意。

 

五章 经费管理

第十八条 本团日常活动经费争取每年列入学院经费预算,按照预算节俭开支。必要时,可以团费形式向全体团员征集。本团接受校内外单位、机构和个人赞助。合唱团经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团员公布。

 

章 附 则

第十条:本章程2015925日经全体团员讨论通过之日生效,解释权属云南艺术学院老年合唱团。

 

20159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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